Article 37

Repealed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大气环境质量和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可以对一定区域内的机动车实行总量、种类调控和使用频率调节等措施。

实行前款措施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