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不得双手离把、手中持物或者牵引动物,乘坐人不得有撑伞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二)经过公交站台时减速慢行,注意避让上下公共汽车的乘车人;(三)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开启照明灯光;(四)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提前开启转向灯;(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