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得闯红灯,一次性不能通过的,应当在等候区等候;

(二)通过路口时应当直行通过,不得斜穿通行;

(三)不得跨越、穿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四)不得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停留、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

(五)不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拦乘车辆;

(六)公共汽车停靠公交站台时,不得在公共汽车前后逗留或者横穿;

(七)横过道路时不得有浏览电子设备、看报纸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