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照顺行方向或者停车泊位标示的方向停放,不得跨越停车泊位停放;

(二)借道进出公共停车场(库)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应当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三)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车辆需要即时驶离的,应当立即驶离。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