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不得双手离把、手中持物或者牵引动物,乘坐人不得有撑伞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经过公交站台时减速慢行,注意避让上下公共汽车的乘车人;

(三)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开启照明灯光;

(四)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提前开启转向灯;

(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