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三条已废止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车辆所有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