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四条已废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下肢残疾且身体其他条件不影响安全驾驶,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十六周岁以上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居民;(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每位残疾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限于自用。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