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等对水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