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