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