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