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