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整治黑臭水体,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