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当进行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