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