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第十四条有效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年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水环境保护目标,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