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总体规划和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安排产业布局、调整经济结构、规范开发建设,协调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水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