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第十二条有效有关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有关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