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公众开放日、主题体验活动等形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城市管理,并提供保障。

任何人对妨害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对在城市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