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