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