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第二节 公众监督第七十七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公开城市管理中的各类信息,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监督方式等信息,并将本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