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禁止下列破坏停车秩序的行为:

(一)在人行道上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区域停放机动车;

(二)擅自占用他人的停车泊位或者停车设施;

(三)在公共停车场或者公共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物,妨碍他人正常使用;

(四)将车辆遗弃在公共停车场或者公共停车泊位;

(五)破坏停车秩序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