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市、县(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可以采取全面禁止露天烧烤的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