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现有餐饮服务项目的经营者终止经营后,其他经营者不得在原处经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倾倒污水和处置餐厨垃圾。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