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

(二)对施工现场的场内道路、出入口和加工区地面采取硬化处理措施;

(三)在施工现场出入口位置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四)在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绿化等降尘措施;

(五)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集中、分类堆放;

(六)及时清运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防治措施。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