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城市管理范围内允许饲养小型犬,限制饲养中型犬、大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小型犬、中型犬、大型犬、烈性犬的认定标准和流浪犬的管理,以及限制饲养中型犬、大型犬的具体措施,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养犬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携带犬只前往所在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
(二)为犬只佩戴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狂犬病免疫标识;
(三)携带犬只出门时,使用犬绳、牵引带或者束犬链进行约束;
(四)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即时清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以及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饲养警犬、军犬、导盲犬、搜救犬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用途的犬只,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