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四节 公共空间秩序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在城市公共水域及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清洗车辆、衣物;(二)放养家禽、家畜;(三)擅自种植、采挖水生植物;(四)擅自捕捞或者以毒杀、电杀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或者其他水生动物;(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