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在城市公共水域及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清洗车辆、衣物;

(二)放养家禽、家畜;

(三)擅自种植、采挖水生植物;

(四)擅自捕捞或者以毒杀、电杀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或者其他水生动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