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乞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路人强行索要财物;
(二)在车行道上或者停车场内乞讨;
(三)胁迫、诱骗未成年人乞讨;
(四)以恐怖、残忍表演的方式乞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