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店面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不得影响所在公共空间的原有功能。

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牌、店面招牌的维护。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