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在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内从事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

禁止占用公共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从事公共空间本身的建设、维护活动的;

(二)受行业性质所决定,不可避免地占用公共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