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四节 公共空间秩序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在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内从事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禁止占用公共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从事公共空间本身的建设、维护活动的;(二)受行业性质所决定,不可避免地占用公共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