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四节 公共空间秩序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公共空间,是指城市范围内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众共同使用和活动的室内室外场所,包括城市道路、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交通服务场所、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等。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