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前提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公共空间范围内划定摆摊经营区域和时间段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做好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服务保障和管理工作。

在摆摊经营区域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经营;

(二)保持经营设施整洁完好;

(三)配备相应的卫生设施;

(四)按照规定倾倒污水和垃圾;

(五)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

(六)符合环保和安全方面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