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注重景观、生态、游憩、防灾等功能,兼顾城市区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城市内不同区域的园林绿化,依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由相应的管理单位进行保护和管理。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