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二节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城市公厕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全面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的水冲式固定公厕。其他不具备配建固定公厕条件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移动公厕。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