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建设,促进垃圾清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接。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废旧物品送往再生资源回收点。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