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二节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焚烧垃圾;(二)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秸秆或者落叶。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