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焚烧垃圾;

(二)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秸秆或者落叶。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