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二节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整洁、美观。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