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整洁、美观。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