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应当做到科学合理、责任明确。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环境卫生责任区内设施、物品的整洁,对杂物进行清理;

(二)清扫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地面,保持地面整洁;

(三)定期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有关场所进行消毒,保证有关场所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