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二节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应当做到科学合理、责任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持环境卫生责任区内设施、物品的整洁,对杂物进行清理;(二)清扫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地面,保持地面整洁;(三)定期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有关场所进行消毒,保证有关场所室内空气卫生质量;(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