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本市实行高标准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推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和垃圾集中处置制度,逐步推进生活垃圾的分类,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