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一节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路名牌、指示牌等公共信息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到标识醒目、语言文字规范。公共信息标识出现污损、脱落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