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一)镜湖区、弋江区的全部区域;(二)鸠江区、三山区所辖街道办事处的全部区域;(三)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以及其他省级开发区的全部区域;(四)无为县无城镇、芜湖县湾沚镇、繁昌县繁阳镇、南陵县籍山镇所辖社区的全部区域;(五)芜宣机场所在区域。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