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一)镜湖区、弋江区的全部区域;
(二)鸠江区、三山区所辖街道办事处的全部区域;
(三)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以及其他省级开发区的全部区域;
(四)无为县无城镇、芜湖县湾沚镇、繁昌县繁阳镇、南陵县籍山镇所辖社区的全部区域;
(五)芜宣机场所在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