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禁止占用盲道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或者从事其他影响盲道正常使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