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