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