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依法编制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投入,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所需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情况。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