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在公园用地范围内,不符合公园功能要求的驻园单位和个人应当迁出。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