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园周围控制范围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整体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影响公园景观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