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因工程施工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报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工程施工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