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因工程施工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报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工程施工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