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父母或者其他有监护能力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其他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教育、引导和积极影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